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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月湖南自考《婚姻家庭法》真题及答案(四)

来源:湖南自考网 2021-05-27 14:55

五、论述题(14分)

33.论述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9-268/269

答:修正后的《婚姻法》增设了离婚时的损害赔偿制度,因一方的法定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的另一方依法享有赔偿请求权。这是民法、亲属法中的公平原则、保护弱者原则在离婚问题上的必然要求。

《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以上四项情形,包括五种违法行为,便是离婚时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发生根据。对于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可作如下分析:

(1) 一方有特定的违法行为(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

(2)离婚是由上述违法行为所导致的。也就是说,上述违法行为和离婚之间有必然的因果联系。如果虽有上述违法行为但并未离婚,或虽然离婚但并非上述违法行为导致,均不适用本条的规定。

(3)离婚出于有上述违法行为一方的过错,无过错的另一方为赔偿请求权人。对于无过错一语,不应作机械的、绝对化的理解。另一方在或长或短的婚姻生活中可能也有某些过错,只要不是导致离婚的主要原因,仍可视为无过错方。

(4)无过错方因离婚而蒙受损害,包括财产上的损害和精神上的损害。

六、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第34题8分,第35题16分,共24分)

34.王莉娜与张学斌自由恋爱,并按当地风俗举行了订婚仪式。王莉娜的母亲李玉芝以张学斌经常赌博为由反对二人恋爱,并介绍本单位男青年刘军与王莉娜相识,并确立了恋爱关系。王莉娜在与刘军恋爱后曾口头通知张学斌解除婚约。半年后,当王莉娜与刘军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结婚登记申请时,张学斌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提出以下请求:(1)自己与王莉娜订婚在先,王莉娜单方解除婚约无效,已形成的未婚夫妻关系应予保护;(2)订婚时,按当地风俗曾给王莉娜金项链一条、钻戒一枚作为彩礼,应予返还;(3)李玉芝有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应予惩罚。

根据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 王莉娜与张学斌的婚约是否应予保护? 3-96

答:法律不保护。我国政策法律对婚约的基本态度是:当事人可以自行订立婚约,但婚约并无法律效力。这种婚约,是当事人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达成的具有道德约束力的协议。

(2) 王莉娜接受张学斌的彩礼是否应予返还?3-96

答:应当返还。对于因解除婚约而引起的财物纠纷,应分别情况,妥善处理。婚约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所为之赠与,我们认为在原则上以不返还为宜。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司法解释中指出,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3) 李玉芝的行为是否构成干涉婚姻自由?2-38

答:构成了干涉婚姻自由。

35.杨某(男)与马某(女)于1990年登记结婚。后因感情恶化,于2001年11月经协商,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2005年12月3日,马某得知,杨某曾于2001年8月以10万元购买一套房屋,在办理离婚手续时并没有告知马某,致使这一本属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为杨某独自占有,因而于2006年1月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这部分财产。杨某辩称:当初离婚时,双方已经就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现在已经四年多,诉讼时效已过,马某再来请求分割财产,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 马某能否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10-270

答: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 本案中,马某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从何时起算?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 10-270

答:一方发现另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时算起。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3) 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这一案件?10-270

答:人民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中,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不同的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

(1)一方隐藏和转移共同财产的,另一方可以请求分割该共同财产;

(2)一方变卖共同财产的,如果受让人是善意取得人,该买卖行为有效,另一方仅能请求分割价金而不能请求分割实物;

(3)一方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另一方仅能请求损害赔偿;

(4)一方伪造债务的,应将伪造的债务数额计入共同财产加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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