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湖南自考《婚姻家庭法》真题及答案(四)
六、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共24分)
34.甲男与乙女经人介绍于1999年2月登记结婚,共同居住在甲单位分配的公房。婚后甲迷上了赌博,经常彻夜不归,对乙生活极少关心,不承担家务,也不负担家庭开支。虽经乙多次规劝,甲仍我行我素。无奈乙于2008年3月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解决住房问题。甲表示,坚决不同意离婚,如果法院判决离婚,目前住房由他本人继续租赁使用,乙应无条件搬出。以上争议,虽经多次调解,仍未达成协议,乙坚持离婚。
根据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甲坚持不离婚的情况下,法院可否判决双方离婚?9-241
答:法院可以判决双方离婚。
修改后的《婚姻法》第32条将其中的主要内容整理归纳,上升为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②如何解决双方当事人对住房间题的争议?(8分)9-258
答:(1)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解决住房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调解或判决其暂时居住,暂住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暂住期间,暂住方应交纳与房屋租金等额的使用费及其他必要的费用。
(2)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另行租房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如承租公房一方有负担能力,应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35.14岁的张丽与23岁的宋艳系同胞姐妹。宋艳自幼年被宋氏夫妇收养时起遂与亲生父母失去了联系。2007年9月,张丽父亲在建筑工地事故中丧生,母亲李双急病交加,卧床不起,张丽从此失去生活依靠。后经多方探寻,找到宋艳,请求其看在姐妹情份上供给张丽生活费,遭到宋艳拒绝。张丽一气之下将宋艳告上法庭,要求宋艳对自己尽抚养义务,每月供给450元抚养费。
根据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①张丽要求宋艳每月供给其450元抚养费的诉讼请求,应否予以支持?7-180
答:应予以支持。
兄、姐对弟、妹在下列条件下负担扶养义务:
(1)兄、姐有负担能力
(2)父母已经死亡或无力抚养。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父母无力抚养是指父母不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和其他收入全部或部分满足自己和第一顺序法定继
承人的合理的生活、教育、医疗等需要。
(3)弟、妹未成年。未成年是指未满18周岁。
②李双能否以自己生活困难为由,要求宋艳解除与宋氏夫妇的收养关系,并赡养自己?8-207
答:不可以。一方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
(1)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收养关系,但送养人与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送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双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解除收养关系。
③如果经此诉讼,宋艳与宋氏夫妇的关系恶化,宋艳能否请求解除收养关系?(16分)8-207
答:可以。一方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
(1)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收养关系,但送养人与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送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双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解除收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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