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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湖南自考《婚姻家庭法》真题及答案(三)

来源:湖南自考网 2021-05-19 16:00

三、名词解释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3分,共15分)

26.寄养 8-184

答:寄养,是指父母出于某些特殊情形,不能与子女共同生活,无法直接履行抚养义务,因而委托他人代其抚养子女。

27.登记离婚 9-222

答:登记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就离婚的法律后果达成协议,经过婚姻登记机关认可即可以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方式。

28.亲子关系 6-143

答:亲子关系,即父母子女关系,在法律上是指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9.分别财产制 5-124

答:分别财产制是全部夫妻财产(包括婚前财产和婚后全部财产)分别归属夫妻各自所有。

30.无效婚姻 4-101

答:无效婚姻是指依法不具有效力的婚姻。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6分,共12分)

31.简述罗马法关于直系血亲、旁系血亲的亲等计算方法。3-70

答:(1)计算直系血亲亲等的规则是,以己身为基点,向上或向下数,以间隔一世为一亲等。例如:父母与子女为一亲等直系血亲;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为二亲等直系血亲;曾祖父母与曾孙子女、外曾祖父母与外曾孙子女为三亲等直系血亲……依此类推。

(2)计算旁系血亲的规则是:先从己身上数至己身与对方(即与其计算亲等者)最近的共同的长辈直系血亲,再从该长辈直系血亲下数至对方,两边各得一世数,将其相加即为旁系血亲的亲等数。例如:兄弟姐妹为二亲等旁系血亲;伯、叔、姑与侄、侄女,舅、姨与甥、甥女,为三亲等旁系血亲;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为四亲等旁系血亲……依此类推。

32.简述我国收养法中规定的收养人的条件。8-191/192

答:我国《收养法》笫6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 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 年满3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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