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热线:
400-869-6989

所在位置: 首页 > 历年真题 >

2009年10月湖南自考《婚姻家庭法》真题及答案(四)

来源:湖南自考网 2021-05-27 14:46

五、论述题(本大题14分)

33.试述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4-108

答:按照上述规定,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可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说明。

(1)对当事人的后果

在我国,经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均为自始无效,自违法结合之时起便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这是法律对违法结合的根本否定。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当事人间,不具有基于婚姻效力而发生的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不适用《婚姻法》有关夫妻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各项规定。在监护、代理等问题上,不适用以配偶关系为基础法律关系的规定。在财产关系方面,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当事入不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和有关夫妻财产约定的规定,同居期间所得财产应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依法判决。

(2)对子女的后果

父母的婚姻无效或被撤销,以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为依据,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则是以相互间的血缘联系为依据的。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当事人与其所生子女的关系,是不受父母的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影响的。父母离婚后,父母因婚姻被宣告无效或撤销而终止同居关系后,都要妥善处理子女不能与父母双方共同生活时的抚养教育和探望等问题。上述规定是为父母子女关系而设的,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当事人与其子女的关系当然也不例外。

六、案例分析题(本大题2小题,34小题8分,35小题16分,共24分)

34.王飞、高云夫妇二人均已年过四十且无子女,便决定收养一个孩子。夫妇二人从社会福利院领回一个3岁男孩,取名王小平,并在当地民政部门办理了收养手续。后来,王小平结婚生子,王飞、高云夫妇年事已高,且无生活来源。此时,李某登门,声称自己是王小平的生母,当年因无力抚养而遗弃了王小平,现在十分后悔,要求与王小平恢复母子关系。经亲子鉴定及其他相关证据证实,李某确系王小平的生母。王飞、高云夫妇不同意李某与王小平恢复母子关系,李某遂诉至法院请求解除王小平与王飞、高云夫妇的收养关系。

根据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李某是否有权提出解除收养关系之诉? 8-206

答:没有权利。提出解除收养关系之诉的法定理由:

(1)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的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经过这场风波,王小平与王飞、高云夫妇关系恶化,王小平也想解除收养关系,他是否有权提起诉讼?8-207

答:有权利。一方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

(1)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收养关系,但送养人与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送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双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解除收养关系。

(3)王飞、高云夫妇的利益应如何保护?8-208

答: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关于生活费的数额,应视养焚母的实际生活需要和成年养子女的负担能力而定。一般说来,应不低于当地居民普通的生活费用标准。

35.张某(男)和李某(女)于2003年经人介绍恋爱结婚。结婚前张某的父母购房一套给二人居住,房屋权属证书所有权人登记为张某;结婚后不久李某的父母赠与二人一套家用电器。二人婚后第二年生一男孩。2006年初,张某与其女同学田某来往频繁,被李某发现斥责后,张某索性在外租房和田某共同居住,很少回家。张某的工资主要用于维持其和田某在一起的开销,很少给李某和孩子生活费用,李某独自抚养孩子,生活困难,借外债5000元用于日常生活。2007年初,张某因交通事故受伤,获得医疗费等赔偿共计2万元;张某痊愈出院后继续与田某同居。2008年3月,李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张某离婚并抚养孩子。张某不同意离婚。

请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本案应否判决离婚? 9-241

答:法院可以判决双方离婚。

修改后的《婚姻法》第32条将其中的主要内容整理归纳,上升为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2)如法院判决准许离婚,如何确定张某、李某二人父母赠与的房屋、电器及张某受伤所获赔偿金的归属?9-253

答:(1)张某父母赠与的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属张某所有。

(2)李某父母婚后赠与的家电属于婚后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

(3)张某受伤所获赔偿金,属张某所有。

(3)如法院判决准许离婚,本案中李某所借外债应如何定性与偿还?9-260

答: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共同债务指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和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包括因购置生活用品、修建或购置住房所负的债务,履行抚养教育和赡养义务、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从事双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娱体育活动所负的债务,以及其他在日常生活中发生的应当由夫妻双方负担的债务。

(4)根据本案情况,如李某在离婚诉讼时要求损害赔偿,能否获得支持?9-268

答:可以获得支持。(1) 一方有特定的违法行为(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

(2)离婚是由上述违法行为所导致的。也就是说,上述违法行为和离婚之间有必然的因果联系。如果虽有上述违法行为但并未离的损害。

(3)离婚出于有上述违法行为一方的过错,无过错的另一方为赔偿请求权人。对于无过错一语,不应作机械的、绝对化的理解。另一方在或长或短的婚姻生活中可能也有某些过错,只要不是导致离婚的主要原因,仍可视为无过错方。

(4)无过错方因离婚而蒙受损害,包括财产上的损害和精神上。

版权保护: 本文由 湖南自考网提供,转载请保留链接: 2009年10月湖南自考《婚姻家庭法》真题及答案(四)

  • 湖南自考网便捷服务
    • 【湖南自考报名入口】

    湖南自考考生服务

    湖南自考微信公众号

    湖南自考微信公众号

    扫一扫,有更多考试福利!

    与考生自由互动、并且能直接与资深老师进行交流、解答。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