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湖南自考《婚姻家庭法》真题及答案(三)
三、名词解释(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3分,共15分)
26.收养的拟制效力8-200
答:收养拟制效力,是指收养依法创设新的亲属关系及其权利义务的效力。
27.赠与婚 4-82
答:赠与婚指有主婚权的父母、尊长将女赠与他人为妻,并不索取代价。它不同于买卖婚,但女子仍处于赠与标的物的低下地位。
28.拟制血亲 3-66
答:拟制血亲是指相互之间本无该种血亲应具有的血缘联系,经依法拟制后,始具有与该种血亲相同的权利义务的亲属,这种血亲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人为地依法创设的。
29.家庭暴力 10-242
答: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内部的暴力行为,此类暴力行为的形式是多样的,但都是对家庭成员人身权利的严重侵害。
30.一般共同制 5-123
答:一般共同制,是指夫妻婚前、婚后的一切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均为夫妻共有的财产制。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6分,共12分)
31.简述婚生子女必须具备的条件。6-159
答:婚生子女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父母有合法的夫妻身份关系;
(2)该子女必须是其生父之妻所生,这就排除了父与母之外的女子受胎所生之子女;
(3)该子女必须是其生母之夫所受胎而生,即该子女与生母之夫有血缘联系,这就排除了该子女是由父之外的男子受胎所生。
32.简述我国婚姻法关于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4-85-93
答:我国婚姻法关于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表明了法律对结婚当事人的自身情况和双方的关系的要求,包括结婚的必备要件以及结婚的禁止条件。
1、结婚的必备条件:
(1)须有结婚合意;
(2)须达法定婚龄
2、结婚的禁止条件:
(1)禁止重婚
(2)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3)禁止结婚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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