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湖南自考《婚姻家庭法》真题及答案(三)
三、名词解释(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3分,共15分)
26.可撤销婚姻
【答案】欠缺婚姻的成立要件是违法的婚姻,经撤销请求权人的请求,依法撤销后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27.夫妻财产制
【答案】又称婚姻财产制,是指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其内容包括各种夫妻财产制的设立,变更与废止,夫妻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的归属,管理,适用,收益,处分,以及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夫妻债务的清偿,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等问题。
28.法定婚龄
【答案】法律规定的最低的结婚年龄,即结婚当事人在此年龄上始得的结婚,在此年龄一下不得结婚。
29.限制离婚主义
【答案】夫妻双方均享有离婚请求权,但法律对离婚的条件严加限制的立法主张。
30.收养的拟制效力
【答案】是指收养依法创设新的亲属关系及其权利义务的效力,是收养的积极效力。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6分,共12分)
31.简述婚姻家庭法的特征。
【答案】(1)婚姻家庭法的调整范围具有明晰的边界,同时又极其广泛和普遍。
(2)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具有很强的身份性和伦理性,但同时财产关系也占有相当的比重。
(3)婚姻家庭法的调整手段具有多样性,既有大量的强制性规范也有非强制性规范,还有一些倡导性规范。
32.简述离婚与别居的区别。
【答案】1、婚姻关系是否存续不同,别居是婚姻关系仍然存续,双方均不得再婚,离婚是双方已经解除婚姻关系,并且双方可以再婚。
2、夫妻权利义务关系是否存续不同。别具期间夫妻间的权利义务除同居义务被免除及有的权利义务被变更外,其他权利义务如抚养继承等方面的权利义务仍然存在离婚后夫妻在人身和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全部消除。
五、论述题(14分)
33.试述我国《婚姻法》关于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
【答案】1、男女平等,基于应分割的财产是夫妻共有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在离婚分割时双方也处于平等的地位。
2、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这一原则意味着,一方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得侵犯女方和子女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应视女方的经济状况及子女的实际需要给与必要的照顾。
3、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是尊重公民财产权利的一种表现。
4、照顾无过错一方,在分割共同财产时,方对无过错的一方应当多分,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部分或者少分。
5、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一方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注意不损害他应有的价值,以保证生产生活和财产的流通的正常进行,另外一方面,对于夫妻共有财产中的生活资料,分割时应视各自的实际需要,从而做到方便生产生活,物尽其用。
6、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离婚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他人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来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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