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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湖南自考《婚姻家庭法》真题及答案(二)

来源:湖南自考网 2021-06-23 17:03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少选或未选均无分。)

16.下列情形中符合我国《婚姻法》基本原则的有( )

A.甲婚后背着妻子与初恋女友以夫妻名义同居

B.甲听取父母对女友乙的看法,打消与乙结婚的念头

C.甲要求妻子承担全部家务

D.乙母要求甲交付10万元彩礼作为其同意甲乙结婚的条件,乙对此不予理睬,毅然与甲登记结婚

【答案】BD

【解析】我国现行《婚姻法》第2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第3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考点】婚姻家庭法概述——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17.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在特定情形下,人民法院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其中有( )

A.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B.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C.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D.因感情不和分居满1年的

【答案】ABC

【解析】《婚姻法》第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考点】离婚制度——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

18.甲被乙收养,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甲乙的拟制血亲关系从收养登记之日起成立

B.乙若死亡,甲与乙的近亲属之间的拟制血亲关系终止

C.乙若死亡,甲乙的拟制血亲关系终止

D.甲与乙的近亲属形成拟制血亲关系

【答案】ACD

【解析】我国《收养法》第15条第1款规定:“收养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故A项正确;收养关系终止的原因有二,一是收养人或被收养人死亡,因主体缺位而自然终止;二是收养关系依法解除,通过法律手段而人为地终止。故B项错误,C项正确;我国《收养法》第23条第1款后半段还指出:“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故D项正确。

【考点】收养制度——收养关系的成立、收养的效力、收养关系的解除

19.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时,应当注意的程序问题有( )

A.对所涉及的子女问题不适用调解

B.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

C.关于婚姻有无效力应以判决的方式结案

D.如果就同一婚姻关系还受理了离婚案件,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

【答案】BCD

【解析】按照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宣告婚姻无效在程序上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应由婚姻当事人或上述利害关系人本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2)法律有关婚姻无效的规定是强行性规范,婚姻有无效力只能根据客观事实依法认定,并不取决于案件当事人的主观意愿,关于婚姻有无效力应以判决的方式结案,而不应以调解的方式结案。(3)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中所涉及的子女和财产问题,既可以调解的方式结案,也可以判决的方式结案。(4)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

【考点】结婚制度——婚姻的无效和撤销

20.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 )

A.可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B.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

C.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D.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答案】B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明确规定,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考点】夫妻关系——夫妻财产制

21.中国古代离婚制度中的“三不去”是指( )

A.已生子女不去

B.尝更三年丧不去

C.贱娶贵不去

D.有所受而无所归不去

【答案】BCD

【解析】我国古代礼法中设置了“三不去”对男子休妻的合法理由(“七出”)进行了限制。这“三不去”具体指:尝更三年丧不去,即曾为公婆守孝三年的不得离去;有所受而无所归不去,即妇女无娘家可回的不去;贱娶贵不去,即娶妻时夫家贫贱,后来富贵的不去。

【考点】离婚制度——离婚和离婚制度的沿革

22.甲在5周岁时父母离婚,其母乙与丙再婚,甲随乙、丙共同生活。20年后,乙因病去世。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甲与丙形成拟制血亲关系

B.甲与丙之间是姻亲关系

C.甲与丙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因甲的生母乙去世而消除

D.甲与丙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随甲的生母乙去世而自然消除

【答案】AC

【解析】法律规定,只有在一起共同生活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间,才具有法律上的拟制血亲关系,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没有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间仅产生姻亲关系,不发生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本题中甲5周岁时父母离婚,其母乙与丙再婚,之后曱就随乙、丙共同生活,甲和丙之间就已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故A项正确,B项错误。已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在再婚关系终止时,无论是因离婚而终止或因生父(或生母)死亡而终止,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扶养关系均不当然解除。故C项正确,D项错误。

【考点】亲子关系——几种特殊类型的亲子关系

23.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以下情形中,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 )

A.尚在学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

B.尚在学校接受大学教育的成年子女

C.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D.大学毕业因未找到工作而没有收入的成年子女

【答案】AC

【解析】“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虽已成年,但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独立维持正常生活的子女。如子女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子女尚在校接受高中或职高及高中或职高以下学历教育的情况。

【考点】亲子关系——父母与子女的权利义务

24.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可以作为送养人的有( )

A.孤儿的监护人

B.社会福利机构

C.妇产医院

D.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答案】ABD

【解析】我国《收养人》第5条规定,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为送养人:孤儿的监护人,孤儿已丧失父母,处于他人监护之下,以监护人为送养人是出于保护孤儿权益的需要;社会福利机构,主要是指各地民政部门主管的收容、养育孤儿和查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社会福利院;有特殊困难能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以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为送养人,是同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为被收养人的规定相一致的。

【考点】收养制度——收养关系的成立

25.弟、妹扶养兄、姐的条件包括( )

A.弟、妹由兄、姐扶养长大

B.弟、妹有负担能力

C.兄、姐缺乏劳动能力

D.兄、姐缺乏生活来源

【答案】ABCD

【解析】弟、妹对兄、姐的扶养义务是有条件的:(1)弟、妹由兄、姐扶养长大;(2)弟、妹有负担能力;(3)兄、姐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

【考点】扶养制度——我国现行扶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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