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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湖南自考《婚姻家庭法》真题及答案(四)

来源:湖南自考网 2021-06-23 16:58

五、论述题(14分)

33.试述我国《婚姻法》关于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

【答案】根据我国《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应坚持以下原则:

(1)男女平等。基于所应分割的财产是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在离婚分割时双方也处于平等地位。

(2)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这一原则意味着,一方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得侵害女方和子女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应视女方的经济状况及子女的实际需要给予必需的照顾。

(3)尊重当事人意愿。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尊重当事人意愿,是尊重公民财产权利的一种表现。

(4)照顾无过错一方。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对无过错一方适当多分,对有过错一方适当少分。这里的过错不仅限于《婚姻法》第46条指明的若干重大过错,还包括其他违反婚姻义务侵害婚姻关系的过错行为。

(5)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一方面,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分割时,不应损害其效用和价值,以保证生产活动和财产流通的正常进行;另一方面,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分割时也应视各自的实际需要,从而做到方便生活,物尽其用。

(6)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离婚时,不能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

【考点】离婚制度——离婚后的子女、财产问题

六、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第34题8分,第35题16分,共24分。)

34.丈夫甲与妻子乙因感情不和,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二人离婚,并对财产进行了分割。在法院判决离婚后的第三天,甲突然死亡。在分割遗产时,乙要求继承甲的遗产,而甲的母亲认为甲乙已经离婚,乙不能继承甲的遗产。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乙有权继承甲的遗产吗?

【答案】乙有权继承。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的权利。本案中,甲去世时,甲乙的离婚判决尚未生效,配偶关系没有终止,因此乙有权继承甲的遗产。

【解析】

【考点】夫妻关系——夫妻的法律地位

(2)若乙在甲死亡一个月后再婚了,乙能继承遗产吗?

【答案】乙能继承。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不论再婚与否,都有权继承遗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解析】

【考点】夫妻关系——夫妻的法律地位

35.孙强(男)、刘芳(女)结婚后生育了两个儿子。孙强的姐姐孙倩因患有生殖系统疾病,婚后多年未育。孙倩和其丈夫非常喜欢孙强的小儿子孙伟(5周岁),他们与孙强、刘芳协商想收养孙伟,孙强夫妇考虑到孙倩经济条件较好而且是孩子的姑姑,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因此同意将孙伟送养给孙倩,并到民政部门办理了收养登记手续。孙倩夫妇对孙伟疼爱有加,百般关爱,孙伟与生父母也时有往来。随着年龄的增长,孙伟很顽皮,不好管教。2008年的一天,因孙伟(12周岁)经常逃学的问题,孙倩夫妇同孙伟发生激烈争吵,孙伟一气之下便跑回亲生父母家,孙倩夫妇多次找到孙强家想让孙伟回家,但孙伟坚决不肯,并提出要断绝与养父母的关系。三个月后,孙强夫妇提出解除收养关系,遭到孙倩夫妇的拒绝。后经人调解,孙倩夫妇同意解除收养关系,但要求孙强夫妇补偿他们几年间养育孙伟的抚育费用,孙强夫妇认为收养关系的解除是由于孙倩夫妇有虐待行为,因而不能付给他们抚育费。双方争执不下,孙倩夫妇起诉至法院。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孙倩夫妇与孙伟的收养关系能否解除?

【答案】孙倩夫妇与孙伟的收养关系可以解除。我国《收养法》第26条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10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本案中,送养人和收养人均同意解除收养关系,属于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方式,被收养人孙伟(12周岁)也同意解除收养关系,因此孙倩夫妇与孙伟的收养关系可以解除。

【考点】收养制度——收养关系的解除

(2)孙倩夫妇要求补偿收养期间的抚育费用,能否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答案】孙倩夫妇要求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育费依法可予支持。我国《收养法》第30条规定,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本案中,孙倩夫妇抚养了孙伟7年,而且对孙伟很好,没有虐待和遗弃等行为,因此孙倩夫妇要求孙强夫妇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育费依法应予支持。

【考点】收养制度——收养关系的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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