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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湖南自考《婚姻家庭法》真题及答案(四)

来源:湖南自考网 2021-07-09 15:04

六、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34小题8分,35小题16分,共24分)

34.2005年,甲与丈夫乙吵架后想不开从自家阳台跳下,乙将甲送进医院后再未与甲联系,甲遂赌气也不与乙联系。甲经历多次手术,仍造成高位截瘫的后果,丧失了劳动能力。至2015年,甲不仅无力支付医药费、生活费,还欠下债务16万元,甲遂将乙起诉至法院,要求乙履行夫妻扶养义务,偿还债务并每月支付1000元扶养费。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甲起诉乙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案】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间具有相互的抚养的义务。因此,甲可以以此为依据起诉乙。

(2)乙对甲是否有扶养义务?扶养义务始于何时终于何时?

【答案】乙对甲具有扶养的义务。乙对甲的抚养义务始于婚姻缔结之时终于婚姻终止之时。

35.20岁的赵伟在1992年参军,1999年5月与丁兰结婚,次年生育一女。2006年8月赵伟复员回家,在复员时得到复员费20万元。双方婚后居住的房屋是丁兰父亲单位的公房,在父亲单位进行房改时,丁兰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但产权登记在丁兰父亲名下。赵伟复员回家后,与妻子经常争吵,夫妻关系日趋冷淡,从2008年5月起赵伟与其初恋情人在外同居,很少回家。丁兰独自抚养女儿,工资不高,为维持生活,借债1万元。2010年I2月丁兰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分割赵伟20万元的复员费,由赵伟偿还1万元的外债。赵伟表示,坚决不同意离婚,如果法院一定要判决离婚,要求分割现住房;同时提出复员费是其个人财产,不能分割;1万元的外债是丁兰所借,是丁兰的个人债务,应由丁兰偿还。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在男方坚持不离婚的情况下,法院可否判决双方离婚?

【答案】本案中法院可以判决离婚。我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赵伟与其初恋情人的同居行为属于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事由,因此法院可以判决离婚。

(2)如何解决双方当事人对住房和复员费的争议?

【答案】本案中的住房不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所有权属于丁兰父亲。我国《婚姻法解释(三)》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本案中当事人的住房即属于该种情况,因此该住房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购房出资可作为债权,由丁兰的父亲偿还。赵伟复员时所得的20万元的复员费有一部分是夫妻共同财产,剩余部分是赵伟的个人财产。根据我国《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年限乘以年平均值(年平均值是指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4.4万元,剩余的15.6万元为赵伟的个人财产。

共同财产:200000+(70-20)×11=个人财产:200000-44000=156000。

(3)本案中1万元的债务应如何定性与偿还?

【答案】本案中的1万元外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我国《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本案中,丁兰所借的1万元借款用于抚养子女和日常生活,因此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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