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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湖南自考《婚姻家庭法》真题及答案(三)

来源:湖南自考网 2021-07-09 14:54

三、名词解释(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3分,共15分。)

26.婚姻

【答案】是指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共同生活互为配偶的结合。

【考点】婚姻家庭法概述——婚姻家庭概述

27.亲属

【答案】是指人们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考点】亲属制度——亲属的意义、分类和范围

28.登记离婚

【答案】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就离婚的法律后果达成协议,经过婚姻登记机关认可即可以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方式。

【考点】离婚制度——登记离婚

29.亲子关系

【答案】即父母子女关系,在法律上是指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父母子女是血亲关系中最近的直系血亲,为家庭法律关系的核心。

【考点】亲子关系——亲子关系和亲权

30.家庭暴力

【答案】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由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考点】婚姻家庭法概述——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6分,共12分。)

31.简述我国《婚姻法》有关男女平等原则的具体表现。

【答案】(1)男女双方同等适用法律规定的结婚或离婚条件及程序,同等享有法律规定的配偶权利,同等承担法律规定的配偶义务。

(2)父和母、子和女同等适用规范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

(3)兄弟与姐妹、(外)祖父与(外)祖母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同等条件下同等适用相关法律规范。

【考点】婚姻家庭法概述——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32.简述我国对婚约的态度和处理原则。

【答案】(1)订婚不是婚约成立的必经条件,法律既不提倡,也不禁止。

(2)婚约没有法律约束力。

(3)对解除婚约引起的财产纠纷,区别情况,妥善解决。

【考点】结婚制度——与婚姻制度相关的问题

五、论述题(14分)

33.试述我国《收养法》规定的收养效力。

【答案】(1)收养的拟制效力,是指收养依法创设新的亲属关系及其权利义务的效力。

①对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拟制效力。我国《收养法》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也就是说,养父母养子女关系与自然血亲的父母 子女关系具有同等的法律意义,在亲子间的权利义务上是完全相同的。

②对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的拟制效力。我国《收养法》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具体而言,养子女与养父母的父母间,有祖孙间的权利和义务;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子女间,有兄弟姐妹间的权利和义务,上述近亲属间的扶养、赡养 以及继承适用我国《婚姻法》《继承法》的相关规定。

(2)收养的解销效力,是指收养依法终止原有的亲属关系及其权利义务的效力。

①对养子女与生父母的解销效力。我国《收养法》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但收养的解销效力所消除的,仅为法律意义上的父母子女关系,养子女与生父母间基于出生而具有的直接血缘关系,是客观存在的,不能通过法律手段加以改变,因此我国《婚姻法》中有关禁止直系血亲结婚的规定仍然适用。

②对养子女与生父母方其他近亲属的解销效力。我国《收养法》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外的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但我国《婚姻法》中有关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的规定仍然适用。

【考点】收养制度——收养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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