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湖南自考《婚姻家庭法》真题及答案(三)
三、名词解释(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3分,共15分)
26.婚姻家庭法2-37
答:婚姻家庭法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借以发生和终止的法律事实,以及婚姻家庭主体之间、
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7.虐待 2-59
答:婚姻家庭法中所说的虐待,是指对家庭成员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身体上、精神上蒙受损害的行为。
28.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 5-121
答: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又称夫妻相互代理权,指夫妻因日常家庭事务与第三人为一定法律行为时互为代理的权利。即夫妻于日常家庭事务范围内互为代理人,互为代理权。
29.亲权 6-147
答:亲权是措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身份上及财产上的监督和保护为内容的权利义务的总称。
30.非婚生子女的准正6-169
答:非婚生子女的准正,是指因生父母结婚或司法宣告使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资格的制度。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6分,共12分)
31.简述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婚姻无效的原因。4-104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
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32.简述离婚时经济帮助的条件。9-264
答: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的经济帮助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时间上的条件。一方生活困难必须是在离婚时已经存在的困难,而不是离婚后任何时间所发生的困难都可以要求帮助。
(2)受帮助的一方生活确有困难。生活困难是指夫妻一方取回的个人财产、分得的共同财产、获得的补偿金、有合理预期的劳动收入和其他收入等金钱或生活用品不足以维持最近时期的生活。
(3)提供帮助的一方应有负担能力。是指拥有经济帮助能力的一方,即在满足自己的合理生活需要后有剩余的原配偶一方。从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是指有经济帮助能力的一方向对方提供帮助的财产来源是自己的个人财产,包括法定个人财产、约定个人财产、从共同财产中分得的财产等。帮助不限于金钱,可以是生活用品,还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房屋的所有权。
五、论述题(14分)
33.试述在适用我国现行的约定夫妻财产制时应注意的问题。5-136
答:(1)约定夫妻财产制的约定时间并无法律限制;
(2)在订立约定夫妻财产制的协议时,夫妻双方均须具备完全;事行为能力。否则,此项关于约定夫妻财产制的协议无效。
(3)夫妻关于约定财产制的协议必须反映当事人双方的真实。如果一方采取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其真实意思而订立约定夫妻财产制协议的,应当认定该协议无效。
(4)夫妻双方以规避法律义务或逃避对第三人偿还债务为目的订立的约定夫妻财产制协议,因其内容违法或损害第三人合法权利认定其无效。
(5)夫妻订立了约定财产制的协议后,如果要变更或撤销该协臣须经双方同意方可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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