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习资料:2019年4月自考《行政诉讼法》名词解释三
名词解释
行政判决:是指人民法院通过对行政案件的审理,查清案件事实,审查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据法律、法规并参照规章的规定,对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实体性问题所作出的结论性裁决。
第二审程序: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就第一审案件所做出判决、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基于当事人的上许,依据事实和法律,对案件进行审理的程序。
上诉:是指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的裁决,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状,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诉讼行为。
行政诉讼执行:是指人民法院或者有权行政机关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在义务人逾期拒不履行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从而使判决、裁定得以实现的活动。
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的程序,故又称再审程序。
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的过程中,附带解决与本案有关的民事争议的活动。
行政赔偿诉讼:是行政诉讼的一种特殊形式,是指行政相对方在向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提出异议的同时,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行政主体赔偿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对其造成的损失的诉讼。
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为保证审判的顺利进行,对妨碍行政诉讼的人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手段。
期间:是指诉讼主体进行一定的行诉行为的时间界域。
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或者法律文书送交当事人和诉讼参加人的行为。
涉外行政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为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我过进行的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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